非物質文化遺產」的「物質」與「遺產」

一種文化的價值,不是在博物館中陳列和塵封,也不是靠剩下來的老一輩參與和緬懷,而是應該具有生命力,可以融入教育和生活中,成為不朽,成為驕傲,令年輕一代願意了解、投入,以至傳承。

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2年通過了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,當中包括文化和自然兩類,可以是古代遺址、歷史建築、森林或者沙漠。公約訂定的目的,就是要保護這些項目避免受到破壞。至2003年教科文組織進一步通過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》,保護層面觸及語言、藝術、節慶、儀式、工藝、人文地理和自然知識等。

 

所謂「非物質文化遺產」,英文原文是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。「intangible」本意是無形的、觸摸不到的,在這裡就帶有精神上的意思,或可叫做「無形文化」和「精神文化」;而「heritage」也不單單只是遺產,「遺產」總叫人感覺是前人留下來,讓我們花費、變賣或投資似的,好像就是欠缺了那股「傳承」的意味。

不知道是否受到譯名影響,所以我們不少「遺產」變成了投資賺錢項目,促進地方經濟,反而忽略了教育。農曆四月初八的長洲太平清醮,年年都是規模盛大的傳統活動;熱鬧過後,誰會問誰會答:太平清醮醮什麼?飄色巡遊遊什麼?搶包山時在搶什麼?吃平安包時在吃什麼?現在,一切「什麼」都只化為一盤包子和一連串遊客消費。

 

精神文化要有效保育和傳承,重在教育,不是要大家扮古人、穿古裝、做古事,而是讓一代又一代了解、愛上自己的文化,立在當下,回頭懂得欣賞悠久存在的根,放眼學曉珍惜未來傳續的果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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